职权名称

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

责任主体

水磨沟区城市

管理局(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)

 职权类别

监督检查

监督电话

0991-4684000

实施依据

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 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环境卫生)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置企业执行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。

责任事项

1.通知责任:告知检查的目的、内容、要求和方法等事项。

2.检查审查责任:制定检查审查计划,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;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;做好检查审查记录,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,应签字确认。

3.处置责任: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,提出整改意见,并告知被检查人。

4.监督整改责任: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;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。

5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

追责情形

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:

1.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错误,造成不良后果的;

2.无具体理由、事项、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;

3.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;

4.放弃、推诿、拖延、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;

5.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;

6.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、不纠正的;

7.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;

8.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,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;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9.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。

备注